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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 作者: | 来源:
煤炭生产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①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二)行政法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第三章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③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三、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一)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开办的煤矿(矿井)投产前,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报送的材料。
    经检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煤矿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查
    经对申报材料逐项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我委组织有关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成立现场审查验收小组,到煤矿(井)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采矿许可证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矿长资格证书原件,是否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培训、颁发,矿长姓名与现任矿长是否相符;
    ④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培训、颁发的操作证书;
    ⑤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是否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管理权限经过批准;
    ⑥有关图纸填制是否规范,是否与现场相符;
    ⑦是否有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合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证明文件;
    ⑧矿井生产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
    2、审查结果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型。
    现场核查结束后,审查验收小组填写现场审查表,书面告知煤矿企业现场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矿井,直接进入决定程序。
    对基本合格的煤矿(井),一次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整改要求。整改结束后,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对不合格的煤矿(井),一次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煤矿企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决定
    对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合格或经复查合格的煤矿(井),予以批准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
    五、期限
    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
    六、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1.中央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文件;
    2.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7.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8.煤矿(井)初步设计说明书;
    9.煤矿(井)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10.煤矿(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批复文件(鉴定书)复印件;
    10.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12.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上级批准文件复印件;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名称予核准通知复印件;
    12.有关图纸:
    ①井田地形地质图(1:2000-1:5000;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1:5000);
    ③井上下对照图(1:2000-1:5000),填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加注井田界线及拐点编号);
    ④通风系统图;
    ⑤排水系统图;
    ⑥供电系统图;
    ⑦水文地质图;
    ⑧井下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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