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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 作者: | 来源: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独立企业法人;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所需要设施及办公条件;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7、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8、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定章);
  3、公司章程;
  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5、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6、招标业绩;
  7、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8、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9、其他相关文件。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投资司

办理流程
  申请—省发改委初审—国家发改委复核—专家评审—认定—公示—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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