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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 作者: | 来源: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许可条件: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2、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3、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1、初审部门上报文;
  2、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还需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3、按统一格式要求填报并盖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国外贷款项目还需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6、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一份;需招标的项目须提供招标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确认(或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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